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3民终1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奥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百子园4号楼8层A**805。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奥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伟***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奥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76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奥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奥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北京奥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高 贵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郭 莹
书 记 员 张 朋
书 记 员 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