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阳城建设有限公司

***与日照阳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02民初3563号
原告:***,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山东省。
被告:日照阳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原告***与被告日照阳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