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鲁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宏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鲁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103执292-1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宏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组织机构代码79868062-2。
法定代表人:袁从果,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鲁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组织机构代码7508984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宏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鲁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岚民一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日照市鲁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并执行完毕。现被执行人日照市鲁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其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日照市鲁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杰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