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鲁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宏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市鲁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07民初627号
原告:日照市宏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芙蓉小区南门。
法定代表人:袁从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鲁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骄顶山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市宏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鲁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审理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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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