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照市宏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市鲁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日照市鲁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价值13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日照市鲁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岚山观海路支行(账号00×××76)的存款12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对外支付。******
二、将被申请人日照市鲁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岚山支行(账号37×××42)的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对外支付。******
三、将申请人日照市宏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所有的日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抵押、变卖、毁损。******
四、将申请人日照市宏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隐匿、抵押、变卖、毁损。******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