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鲁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岚桥港有限公司、日照市鲁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民终8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岚桥港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滨海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763187459。
法定代表人:田林,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市鲁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50898403F。
法定代表人:郑淑田,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岚桥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市鲁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3民初4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山东岚桥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费用,向其送达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岚桥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茂田
审判员  申法奎
审判员  姚 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