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122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浮来山街道王家二十里村。
被执行人:莒县恒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浮来山街道王家二十里村农村信用社西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67767311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莒县恒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的(2021)鲁1122民初51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标的:案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与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受理费98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并限其送达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又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其将财产情况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在执行期间,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等相关领域都进行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莒县恒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存款登记信息,账户亦未有活动信息;被执行人***、莒县恒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名下无车辆登记。另本院于2022年6月11日对被执行人***、莒县恒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于2022年6月11日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在与申请执行人***的约谈中,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查控及执行结果予以认可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履行义务,且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存款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放弃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法执行,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