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122执512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莒县恒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莒县恒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2月28日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8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在莒县夏庄镇人民政府财政所的全部建筑工程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