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122执恢181号
申请执行人:*全信,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牛纪波,男。
被执行人:莒县宏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恒全,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全信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全信与被执行人***、牛纪波、莒县宏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款为7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莒县宏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私下过付35000元,剩余部分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从(2018)鲁1122执1093号案件中转移分配,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将上述执行款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该案执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全信与被执行人***、牛纪波、莒县宏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