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2民初9741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辰静(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日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东港区烟台路与淄博路交汇处向南(烟台路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3867783B。
法定代表人:***。
被告:莒县宏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城阳街道西陈家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77447477T。
法定代表人:周恒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日照日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莒县宏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5289.3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5月10日,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借用被告莒县宏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与被告日照日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颐景园27号住宅楼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了该栋楼的全部施工。后经日广公司结算,原告施工部分的工程总价款为1516138.38元,后经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16)鲁1122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现日广公司尚欠65289.38元工程款未付,被告宏欣建筑作为工程承包人应对该款项承担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日照日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系专属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为莒县颐景园,故本案应当由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