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宏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莒县城阳街道东关社区东关三街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莒县宏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22民初6504号之二
原告:莒县城阳街道东关社区东关三街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东关社区东关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71122MF0056711W。
法定代表人:王幸福,该经济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轲,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宏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区潍徐路西侧115号(北关社区北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77447477T。
法定代表人:周恒全,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上诉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忠,莒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莒县城阳街道东关社区东关三街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莒县城阳街道东关三街”)与被告莒县宏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1日立案。原告莒县城阳街道东关三街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莒县城阳街道东关社区东关三街股份经济合作社撤诉。
保全费329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莒县城阳街道东关社区东关三街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审判长  杨慧红
审判员  何志强
审判员  韩增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永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