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122执恢386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莒县宏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西成家楼村。
法定代表人:周恒全,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与莒县宏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44221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039元。
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通过线下查询并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银行账户存款50454元至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为本院另外三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本院从扣划款中划拨46640元至另外三起执行案件,尚有3814元。
该案恢复执行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在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存款,并扣划该账户内存款39808元至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发放申请执行人3814元、39808元。
被执行人又于2020年11月11日履行352359元,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发放申请执行人345826元。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结案证明一份,本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442211元、案件受理费7039元,迟延履行利息74746元。经执行,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已执行到位436088元。申请执行人同意以(2020)鲁1122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义务抵消债务87918元,并同意该案按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案执行费653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至此,经本院强制执行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恢复执行的***与莒县宏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2020)鲁1122执恢386号案件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