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宏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莒县宏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22民初7707号
原告:莒县宏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陈家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77447477T。
法定代表人:周恒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龙,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被告:***,女,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原告莒县宏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莒县宏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莒县宏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会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庄绪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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