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22民初6138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笛,山东方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宏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西陈家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77447477T。
法定代表人:周恒全,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成年,汉族,居民,住莒县。
被告:董开晓,男,成年,汉族,居民,住莒县。
被告:盛西峰,男,成年,汉族,居民,住莒县。
原告***与被告莒县宏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开晓、盛西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劳务费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加亮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武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