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1122民初4357号
原告:莒县宏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银杏大道**河桥西路路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77447477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县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会计。
被告:山东好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桑园镇中心路与桑园路交叉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693105840K。
法定代表人:***,该以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莒县宏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欣公司)与被告山东好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宏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好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692512元及利息;2.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5日,原、被告签订建设莒县城阳街道王家店子村家园1号住宅楼,原告包工包料,合同约定价款400万元,工程竣工后经双方及莒县阳光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认定实际工程款395万元,被告分数次支付2290843元,原告为被告代开部分材料费代缴税款33355元,经核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692512元。
好来公司辩称,一、被告主体不适格,在实际建设涉案工程的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及***签订三方协议,约定涉案工程由***承揽,原告公司承建,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所发生的工程款项由***结算并结清,所发生的债权债务被告公司一概不负责,在实际结算工程款的过程中都是原告直接与***进行结算,被告公司从未参与过涉案工程的交易及结算;二、据被告所知,2021年***向原告过户130平的房屋一套,用来偿付***所欠付的工程款;三、涉案工程早已于2013年竣工,并且工程款已在当时进行结算,原告一直未主张过相关的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月28日,***与被告好来公司签订挂靠资质协议一份,约定***挂靠在好来公司之下,开发王家店子家园1号楼,好来公司不收取任何管理服务费用,一切质量与所有费用及以后产生的所有争议,由***自行承担,与被告好来公司无关。2012年4月,***借用被告好来公司的资质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王家店子家园1#住宅楼由原告施工建设,承包范围包括土建、水电、防盗门窗等。2012年5月11日,原告、被告及***三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王家店子1#住宅楼由***承揽,原告承建,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所发生的工程款项由***与原告结算并结清,所发生的债权债务被告一概不负责任。2016年11月4日,经结算工程款结算造价为395万元。2016年11月11日,原告的会计***与***之妻***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截止到2016年11月11日,已经实际收到工程款2257488元。2017年6月1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工程款1692512元。2020年6月27日,***、***(甲方)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乙方)签订协议一份,载明甲方开发的王家店子住宅楼是挂靠好来公司资质建设的,由乙方公司施工建设,现甲方欠乙方部分工程款,该项目在销售期间好来公司预收甲方人民币上交税务各项税金,土地增值税正在清算中,所得税已预交(还未清算),经协商征得乙方同意,如预收人民币有余款,优先付给乙方工程款,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好来公司留存一份。后***去世,原告请求被告好来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本院认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借用被告好来公司资质与原告宏欣公司签订,合同真正相对方系***与原告宏欣公司。通过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形成的完整的证据链可以看出,涉案合同的签订、施工及工程款的结算等事宜均系***与原告宏欣公司进行的,同时被告***也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故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莒县宏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32元,减半收取10016元(原告已减半交
纳),由原告莒县宏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