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2民初4344号
原告:莒县浮来兆文工程机械部,住所地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22MA3EUQ2X2N。
经营者:张兆文,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雷,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同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经济开发区日照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96151591J。
法定代表人:张永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莒县浮来兆文工程机械部与被告山东同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莒县浮来兆文工程机械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莒县浮来兆文工程机械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崔荣常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战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