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2民初4341号
原告:莒县德坤建筑工**,住所地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22MA3EUQ2X2N。
经营者:张德坤,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雷,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同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经济开发区日照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96151591J。
法定代表人:张永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莒县德坤建筑工**与被告山东同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莒县德坤建筑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莒县德坤建筑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崔荣常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战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