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破监1号
复议申请人:新泰市恒通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F8BFA7T。
法定代表人:李长奎。
复议被申请人:山东莒州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25436442J。
法定代表人:宋立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复议被申请人:海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0954723A。
法定代表人:于波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复议被申请人:山东海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689459152H。
法定代表人:于波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复议被申请人:山东海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593613899F。
法定代表人:李书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复议被申请人:山东海怡环保制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581939840J。
法定代表人:宋立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复议被申请人:莒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570495308R。
法定代表人:李书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复议被申请人:日照同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55438996XR。
法定代表人:宋立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复议被申请人:山东海汇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584519593Q。
法定代表人:崔慎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复议被申请人:青岛中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保税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078757447X1。
法定代表人:程明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复议被申请人:日照利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698093084A。
法定代表人:李永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复议被申请人:山东莒州浮来山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688251894E。
法定代表人:赵见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复议被申请人:山东汇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576632190J。
法定代表人:宋立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复议被申请人:莒县大自然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59655306XU。
法定代表人:李桂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复议被申请人:山东海润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86308115XR。
法定代表人:于祥,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复议被申请人:山东莒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060435778U。
法定代表人:宋立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复议被申请人:日照瑞斯特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52246420X。
法定代表人:宋立广,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复议被申请人:青岛海韵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87581848K。
法定代表人:宋立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复议被申请人:莒县海汇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8685555880。
法定代表人:崔慎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复议被申请人:莒县中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083963952Y。
法定代表人:宋立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复议被申请人:莒县智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82966801H。
法定代表人:宋立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复议被申请人:山东海天节能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067379449F。
法定代表人:宋立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复议被申请人:山东同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96151591J。
法定代表人:张永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复议被申请人:青岛国鼎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保税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03259380488。
法定代表人:宋立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复议被申请人:大自然生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90357935T。
法定代表人:宋立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复议被申请人:浮来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浮来山风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71005555X。
法定代表人:刘文国,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复议被申请人:莒县招贤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3344656419。
法定代表人:宋立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复议被申请人:山东互联轨道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C580P7L。
法定代表人:宋立广,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复议被申请人:天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C993Q93。
法定代表人:史彦强,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被申请人:济南春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35348520X7。
法定代表人:宋立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复议被申请人:山东莒州浮来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U4DAR10。
法定代表人:何玉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复议被申请人:山东莒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N77836C。
法定代表人:何玉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复议被申请人:莒县宏德柠檬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64825977Y。
法定代表人:李桂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复议被申请人:莒县麒宇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570452404U。
法定代表人:赵见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复议申请人新泰市恒通石材有限公司因海汇集团有限公司等三十三家企业合并破产和解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22)鲁1122破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复议申请人新泰市恒通石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听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复议申请人新泰市恒通石材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玉斌
审 判 员 滕聿江
审 判 员 田仕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吴俊霞
书 记 员 费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