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2民初140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文,莒县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刘长臻,女。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同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经济开发区日照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96151591J。
法定代表人:张永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晴,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刘长臻、***、山东同兴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元,由**负担。
审判员 韩立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崔乃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