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104执4244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秀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必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2年8月30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
申请执行人南京秀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1民终27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4006.1元;二、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69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91元,合计2086.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寄送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南京银行尾号5236账户余额1900.13元,予以冻结、扣划并拨付申请执行人;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4、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5、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悬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予悬赏查找。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经超过三个月,虽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了查找,但仍下落不明;虽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除已扣划的1900.13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本次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肖海祥
审 判 员 叶运思
审 判 员 吴良根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 裴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