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财保202号
申请人:武汉二航路桥特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区湖北省科技创业大厦A座A**21层2101-2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55119915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人武汉二航路桥特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65131.04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2022年7月5日,天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65131.0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二航路桥特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