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民初3147号
原告:武汉二航路桥特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东区湖北省科技创业大厦A座A**21层2101-21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经济开发区嘉通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二航路桥特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予以立案。原告武汉二航路桥特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二航路桥特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涌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祁 靓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