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1137号
申请人:武汉二航路桥特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湖北省科技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经济开发区嘉通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二航路桥特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二航路桥特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存款80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武汉二航路桥特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二航路桥特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存款80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
二、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对上列第一项财产保全措施承担保证责任。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武汉二航路桥特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刘 旭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