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民初69号
申请人:路路通(福建)盾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顶至尊别墅9号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武汉二航路桥特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区湖北省科技创业大厦A座A**21层2101-210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路路通(福建)盾构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二航路桥特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路路通(福建)盾构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二航路桥特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344373.0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号为20460242000020000033的《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路路通(福建)盾构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二航路桥特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344373.0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路路通(福建)盾构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于 艳
人民陪审员 刘 理
二0二0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