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民初71号
原告:金牛区佰事顺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
经营者:余万彩,女,199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二航路桥特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湖北省科技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牛区佰事顺五金经营部与被告武汉二航路桥特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牛区佰事顺五金经营部以被告武汉二航路桥特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主动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为由,于2020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牛区佰事顺五金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牛区佰事顺五金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牛区佰事顺五金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0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