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02民初2803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1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原告:***,女,汉族,1959年1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原告:***,男,汉族,1962年5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原告:***,男,汉族,1964年8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原告:***,女,汉族,1967年1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原告:**会,男,汉族,1968年3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原告:**淑,女,汉族,1971年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以上七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四川高速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680387。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二航路桥特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湖北省科技创业大厦A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55119915A。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内江铁道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中区环城路**,会信用代码91511000206401977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会、**淑与被告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二航路桥特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江铁道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会、**淑诉称,2019年7月9日,原告母亲***从内江方向往宜宾方向行走至成渝高速公路提篮桥下内宜铁路段时,因该提篮桥正在加工维修施工,承建施工单位即被告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二航路桥特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江铁道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在铁路两旁架设施工钢管,占据了铁路两旁的安全通道,且未在施工场地设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致***只能走铁路线上后被火车撞倒身亡。
被告内江铁道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死者***系被行驶的火车撞倒的,实质上系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案应当由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的发生地属于成都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范围,请求依法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之规定,本案系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的发生地属于成都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范围。故被告内江铁道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