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天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103执58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天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坤。
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光乐。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2月2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7)湘0103民初8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060752元,违约金383051元(以92464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为350749元,以13610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为32302元),延迟履行利息119元(以1060752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案件受理费17327元,执行费16839元,共计14780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7808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易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