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3886号
原告:上海筑融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沿钱公路5599号2128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东1225幢(A)楼A517。
法定代表人:赵坤。
原告上海筑融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后,原告上海筑融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筑融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筑融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予收取诉讼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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