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6811号
申请人:上海秀珀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659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程乐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上海钧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丰羽,上海钧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帮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庙工业聚集区香怡路6号。
法定代表人:何帮禄。
被申请人:何帮禄,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上海秀珀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帮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帮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秀珀装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帮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帮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9,599.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帮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帮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9,599.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啸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明明
书 记 员 张明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