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秀珀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秀珀装潢有限公司与合肥帮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6811号
申请人:上海秀珀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659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程乐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上海钧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丰羽,上海钧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帮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庙工业聚集区香怡路6号。
法定代表人:何帮禄。
被申请人:何帮禄,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上海秀珀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帮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帮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秀珀装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帮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帮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9,599.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帮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帮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9,599.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啸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明明
书 记 员  张明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