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5926号之二
原告:上海秀珀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659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欧阳讲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上海和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丰羽,上海和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益宝建设(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5号楼4-2504。
法定代表人:马传强。
被告:赵海燕,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被告:马传强,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被告:马培利,男,195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原告上海秀珀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益宝建设(山东)有限公司、赵海燕、马传强、马培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秀珀装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秀珀装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5,025元,由原告上海秀珀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怡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嘉鸣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