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秀珀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秀珀装潢有限公司与益宝建设(山东)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5926号之三
申请人:上海秀珀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659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欧阳讲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上海和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丰羽,上海和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益宝建设(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5号楼4-250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赵海燕,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被申请人:马培利,男,195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申请人上海秀珀装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益宝建设(山东)有限公司、赵海燕、***、马培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作出(20212)沪0115民初359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益宝建设(山东)有限公司、赵海燕、***、马培利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99,599.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于法有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益宝建设(山东)有限公司、赵海燕、***、马培利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99,599.15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怡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嘉鸣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