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秀珀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秀珀装潢有限公司与盐城某某装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2789号之一 原告:上海秀珀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建业路416号2幢3层。 法定代表人:欧阳讲继。 被告:盐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东台沿海经济区科创大厦619-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男,1969年6厅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原告上海秀珀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并于2023年4月4日作出(2023)沪0115民初3278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盐城**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70,973.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被告***名下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房产,并实施了保全措施。原告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同时对被告的财产保全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秀珀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盐城**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70,973.93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三、解除对被告***名下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房产的查封。 本案案件受理费21,14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57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原告上海秀珀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