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2789号
申请人:上海秀珀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建业路416号2幢3层。
法定代表人:欧阳讲继。
被申请人:盐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东台沿海经济区科创大厦619-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9年6月9日出身,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秀珀装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装饰有限公司、***、及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盐城**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70,973.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的抵押房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盐城**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70,973.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