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秀珀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秀珀装潢有限公司与盐城某某装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2789号 申请人:上海秀珀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建业路416号2幢3层。 法定代表人:欧阳讲继。 被申请人:盐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东台沿海经济区科创大厦619-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9年6月9日出身,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秀珀装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装饰有限公司、***、及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盐城**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70,973.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的抵押房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盐城**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70,973.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