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1200号
原告:重庆市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街道办事处涪滨路1380号10幢1-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凝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2层J131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秀珀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659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十四层14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凝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秀珀装潢有限公司、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上海凝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秀珀装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1,107.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凝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秀珀装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1,107.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贾 丹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