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业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鑫风麒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民申31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鑫风麒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街1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轶杰,内蒙古尚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尚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再审申请人新疆鑫风麒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风麒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9民终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鑫风麒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事实和理由:(一)二审法院判决鑫风麒公司向***支付剩余工程款1797000元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鑫风麒公司与***能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凉城分公司于2011年9月签订了《内蒙古京能新能源凉城电场一期49.5MW风电项目风机及箱变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内蒙古京能新能源凉城电场一期49.5MW风电项目风机及箱变安装工程以固定总价人民币6138000**包于鑫风麒公司。同月,鑫风麒公司将该49.5MW风电项目风机及箱变安装工程整体转包给了***,并签订了《合同协议书》,约定合同总价款为5297000元,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不予调整,合同价款包括***为工程发生的所有工程费(人工费、材料费、液压扳手租赁、机械租赁费)、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社会劳保、利润、规费税金等全部费用。二审法院***风麒公司已向***支付340万元工程款,同时也查明:(1)本工程中按照风机安装的技术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使用500吨汽车吊(用途为风机主结构如塔筒吊装、机舱吊装、叶轮组对、叶轮吊装)和液压扳手等辅助机械设备;(2)***自己没有500吨汽车吊;(3)鑫风麒公司在风机主体安装过程中默认***使用租赁的500吨汽车吊;(4)鑫风麒公司具有相应的设备吊装资质。将鑫风麒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与***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对比可以发现二者“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并无二致,区别只是双方的承包与转包价格有所差异。因***没有500吨汽车吊,不能按照协议约定完成风机主结构的安装,鑫风麒公司依据协议书第6.2条的约定,将风机安装整体部分工程另行委***公司施工,并将500吨汽车吊租赁费用2490000元在后期直接支付给圣泰公司。***能够最终完工风机安装的剩余工程,全是靠鑫风麒公司租赁使用了500吨汽车吊之后才完成的。(二)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适用法律错误。鑫风麒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支付500吨汽车吊租赁费2490000元及液压扳手租赁费99000元,是要求***将在施工过程中因使用鑫风麒公司租赁的500吨汽车吊和液压扳手等辅助机械设备代为支出的租赁费用,而不是要求其向圣泰公司及北京雷蒙赛博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用,两家公司的租赁***麒公司已经给付,无需***直接支付。鑫风麒公司依据协议书第6.2条的约定再另行委托他人施工并付款,并不需要通知***及经其同意。且鑫风麒公司的反诉请求并未突破合同相对性。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应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500吨汽车吊和液压扳手的租赁费应否由***承担。首先,双方当事人所签《合同协议书》约定本工程的合同价款包括***为工程发生的所有工程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液压扳手租赁、机械租赁费)、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社会劳保、利润、规费、税金等全部费用。从文义上分析,该协议书约定的固定总价所包括的液压扳手租赁、机械租赁费应指***为了施工自己租赁机械和液压扳手的租赁费。其次,在双方签订协议书***进场施工之前鑫风麒公司提供的500吨汽车吊已经在工地,另***在施工中使用自己多个液压扳手,该协议书没有约定鑫风麒公司提供的500吨汽车吊和液压扳手的租赁费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在此情况下,鑫风麒公司亦未将该设备的租赁价格和向出租方支付租金情况经***签字确认,有违常理且不符合交易习惯。综上,鑫风麒公司反诉主张其对外租赁的500吨汽车吊和液压扳手的租赁费由***承担,依据不足。鑫风麒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疆鑫风麒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帅 审 判 员 任来权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