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儒亿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儒亿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04执恢39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404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标的为115000元,执行费1625元,现已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并通过全国网络查控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以及相关财产信息,反馈结果显示无财产。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段 边 区
审 判 员   张 瑜
人民陪审员   李慧珍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汶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