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申6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斯玛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江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转塘街道***社区周家埭4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研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研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杭州一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16号6幢南5层508室。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江西省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A区。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杭州江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一审被告杭州一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713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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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王 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