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勤工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13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勤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1288-3号文源广场2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 一审被告:长兴县煤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煤山街道煤山镇政府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再审申请人浙江勤工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长兴县煤山镇人民政府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5民终138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勤工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君 审判员 *** 审判员 方 晓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