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13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勤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1288-3号文源广场2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
一审被告:长兴县煤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煤山街道煤山镇政府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再审申请人浙江勤工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长兴县煤山镇人民政府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5民终138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勤工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君
审判员 ***
审判员 方 晓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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