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民初19226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露,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勤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52653309K,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1288-3号文源广场2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勤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勤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浙江勤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8元,减半收取256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96元,合计436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