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2民初1466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庆元,系信丰县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赣州川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849007XA。
法定代表人:曾龙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信丰县城市管理局,住,住所地:信丰县嘉定镇阳明路/div>
法定代表人:何国强,系该局局长。
原告***诉被告赣州川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信丰县城市管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以被告至今未结账及结账后会支付为由,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3元,减半收取5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邮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