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91财保7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12月4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宏伟,男,汉族,1995年4月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系**儿子。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7月27日生,住江西省瑞金市。
被申请人:**进,男,汉族,1974年1月17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
被申请人:赣州川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渡口路**陆通佳苑**楼A1003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849007XA。
法定代表人:黄乾府。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1年12月12日生,住江西省瑞金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6年2月16日生,住江西省瑞金市。
申请人**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被申请人**进所有的位于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7)的房屋一套,以上财产限保128万元,申请人**已出具在其所有的位于章贡区店(赣房权证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进所有的位于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7)的房屋予以查封,以上财产限保128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丁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