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川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赣州川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721执3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7月4日生,汉族,住吉安市泰和县。
被执行人赣州川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水南新村西三区28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849007XA。
法定代表人曾龙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赣州市赣县区城镇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光彩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赣州川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市赣县区城镇建设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赣州市赣县区城镇建设开发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赣州市赣县区城镇建设开发公司暂无执行能力。2019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属其意思自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肖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