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781执13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10月26日出生,住所地,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7月27日出生,住所地,
被执行人:赣州川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渡口路34号陆通佳苑1#楼A1003B,
法定代表人:***
***申请***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赣0781民初400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作出的(2018)赣0781民初400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