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3675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女,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蚌埠市鸿洲市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风景区**小学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罗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东新街道世嘉君座7幢5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蚌埠市鸿洲市架业有限公司、浙江罗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