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1民初3158号
原告:宁波大阳钢网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5889487XD),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经济开发区B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望(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0975807414),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平海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原告宁波大阳钢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宁波大阳钢网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大阳钢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 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沈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