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银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邹某、李某、扬州市银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蒋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23执33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840737216A,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济华。
委托代理人:仇春勇、周昌锐,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执行人:扬州市银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876781212,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蒋武。
被执行人:**,男,1956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扬州市银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苏1003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0执监79号裁定:本案由宝应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0年1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扬州市银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20年1月17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人行等情况进行查询。网络查控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扬州市银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有稍大余额的银行存款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为一年,并且划拨了5192.37元退还给申请执行人)。
3、2020年1月17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扬州市银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公积金、不动产**籍**产、车辆等信息,经与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反馈信息比对,未发现其他新的财产线索。
4、2020年1月19日,通过宝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已保全查封)其余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0年7月3日、8月6日、8月24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宝应县威尼斯国际花园M1-3、M1-4、M2-3、M2-4不动产提起拍卖,其中M1-3、M1-4成交,M1-3成交价1361018元,M1-4成交价1334062元。M2-3、M2-4三次拍卖(一拍、二拍、变卖)均已流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接受以物抵债。
6、2020年12月4日,因被执行人**、**、扬州市银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迄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申报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7、2020年12月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扬州市银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机动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上列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有较大变动。
8、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538167.94元,实际到位为1869814.94元(执行费37782元,实际缴纳37782元)。
9、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于2020年12月4日通过短信方式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准确下落,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003民初17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于在本案诉讼、执行过程中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长安
审 判 员 严 翔
审 判 员 李洪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朱 浩
书 记 员 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