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银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扬州市博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扬州市银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002执653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博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扬州市银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峰,男,汉族,1962年7月27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博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银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扬广新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房产、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财产调查,未发现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兆留
审判员束玮
助理审判员*颖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