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银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扬州市长江服装厂与**、扬州市金达西湖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扬州市长江服装厂与**、扬州市金达西湖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0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扬执字第00024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长江服装厂,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蒋王街道红旗东大街8号。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扬州市金达西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江阳工业园荷叶西路北侧。
被执行人江苏金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江阳工业园荷叶西路北侧。
被告扬州市银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江阳工业园荷叶西路北侧。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长江服装厂与被执行人**、扬州市金达西湖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金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银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扬商初字第004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江苏金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正被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处置,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长江服装厂与被执行人**、扬州市金达西湖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金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银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祥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