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银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扬执字第0129号
申请执行人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西路56号公元国际大厦10A08室。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市银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平山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市金桥花木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阳工业园荷叶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金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阳工业园荷叶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XX东。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夏丹。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银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扬州市金桥花木农业有限公司、江苏金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XX东、***、***、***、***、夏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立案执行。现因本案首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涉及到邗江法院另案当事人的抵押权,邗江法院另案首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涉及到本案当事人的抵押权,申请执行人亦要求将该案移送邗江法院执行。为便于本案被执行人财产的统一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2014)扬商初字第004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一案,由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开存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