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银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开发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扬执字第009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中路192号110/210。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扬州市银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平山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武,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金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槐泗镇振兴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武,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扬州市银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苏金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的(2014)扬商初字第0036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开发区支行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扬州市银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苏金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在邗江区,且以江苏金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已由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行。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钱康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宇